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四、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
进一步改善监狱、看守所监管条件,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不再穿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
加强看守所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实施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全面推行床位制,对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和人均最低使用面积作出规定。严格落实入所身体检查制度,建立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长效机制,对新收押人员实行过渡管理,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监室。严格提讯、提解制度。办案机关因侦查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领导批示并标明法定原因,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截至2015年,全国有2169个看守所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207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全国已有25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
规范监狱、看守所生活医疗管理,保障被羁押人的健康权利。看守所严格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在监室内张贴伙食标准、每周食谱和伙食账目,接受监督。监狱按照《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严格落实2013年调整后的在押服刑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食品留样及抽样检测、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保证服刑人员的饮食实现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照顾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监狱、看守所加强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配备驻监狱、看守所医生并每日在监室巡诊,对需要出监狱、看守所就医的在押人员及时送当地医院治疗。监狱严格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等制度,加强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和疾病防控,对患病服刑人员及时诊治,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服刑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看守所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开放。截至2015年,全国有2610个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558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检察机关监督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健康体检活动和临时出所管理活动,防止和纠正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强化刑事羁押期限监管,监督各有关部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2015年下降到6人。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保障服刑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权利。深化狱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人民法院强化网上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裁定减刑案件240.61万件、假释案件16.01万件。监狱、看守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检察机关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刑罚变更的公平公正。
实施国家特赦,彰显人道精神。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实践,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对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被特赦人员,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帮助被特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