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实施办法
(2014年1月3日制定、2018年3月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系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设立的公益性资助项目。
第二条 开展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旨在保障我国新闻工作者依法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引导新闻工作者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新闻工作者的崇高使命。
第三条 本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接受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援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新闻单位签订聘用或返聘合同的新闻工作者,以及直接为新闻采访报道提供服务的新闻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
第五条 新闻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获得本项目援助:
(一)因公殉职;
(二)因履行新闻采访及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体伤残;
(三)因履行新闻采访及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身患重病;
(四)新闻工作者身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五)经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援助等级和金额
第六条 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五个等级:
(一)因公殉职的,30万元;
(二)因公突发疾病去世的,10万元;
(三)因公导致八级以上伤残、积劳成疾罹患大病、因在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工作染患某种特殊疾病的,5万元;
(四)因公导致九、十级伤残,或因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万元;
(五)工作中受到轻伤、影响工作生活的,1万元。
第四章 援助的授予
第七条 本项目援助的授予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国记协核实后主动授予援助对象;
(二)由新闻单位或地方记协组织提出援助申请,中国记协核实后授予援助对象。
第五章 援助的申请
第八条 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或全国性行业类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记协提出援助申请;地方新闻单位的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新闻单位所在省区市(兵团)记协,由省区市(兵团)记协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记协提出援助申请。企业报新闻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其主管企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
因公殉职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抚养人、赡养人作为代理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伤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援助对象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援助对象的新闻记者证、采编工作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援助的事项和理由;
(四)具有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伤残程度证明;
(五)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为因公殉职人员申请援助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公殉职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因公殉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采编工作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援助的事项和理由;
(四)接受援助金的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与因公殉职人员的亲属关系、抚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
(六)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项目申请期限为申请援助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第十二条 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由中国记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申请表》。
第六章 审核与公布
第十三条 中国记协自受理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申请单位应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援助申请通过中国记协书记处审核后,申请单位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中国记协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审核和公示后,中国记协对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
第七章 援助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援助申请审核通过后,中国记协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援助金。
第十八条 援助金发放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转交援助对象。
第十九条 因公殉职人员援助金由其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领取。
第八章 援助金来源和支出
第二十条 本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一)党和国家有关部门资助;(二)社会捐助;(三)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一)支付援助金;(二)开展项目调研和其他管理支出。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援助金收入与支出实行专项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虚报情况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援助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援助金的,中国记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追回援助金;(二)进行通报批评;(三)建议主管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国记协每年撰写项目执行报告,上报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社会捐助的援助金使用支出情况,每年通过中国记协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接受社会捐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记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记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