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7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依法公开判决原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敏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便利,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办理、升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7万余元;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之便,以多拨付供热补贴款或者虚报供热面积方式套取供热补贴款共计225万余元;2003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敏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亲友积极配合调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赵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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