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屏摄”应成为观影共识-新华网
新华网 > > 正文
2024 11/21 09:39:13
来源:红网

拒绝“屏摄”应成为观影共识

字体:

11月20日,《好东西》导演邵艺辉在微博上呼吁观众“拒绝屏摄,文明观影”。这一倡议获得了多数网友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她在该条微博中称,手机屏摄里的效果“丑陋、扭曲、褪色、变形”,并表示:“我相信每一个影视工作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这样记录下来。”

  屏摄,即观众在观影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屏幕画面的行为,这一行为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对电影产业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它不仅干扰了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而且相比电影本身,手机拍摄的画面质量大幅下降,无法展现电影的精美与细腻。屏摄行为的传播更是对电影版权的侵犯,是对电影创作者辛勤劳动和创意成果的践踏。

  每一次屏摄,都是对周围观众观影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公共观影礼仪的无视。为保证观影效果、营造最佳观影氛围,电影院会刻意维持影厅内部的黑暗环境。然而,屏摄时手机屏幕发出的亮光破坏了影院的观影环境,扰乱了其他观众的观影节奏,使观影的沉浸感荡然无存。此外,举起手机屏摄往往会遮挡住后排观众的视线,剥夺他们正常观影的权利。

  手机屏摄所呈现的画面效果,与精心制作的影片原貌相去甚远,这是对影片品质的极大歪曲。正如邵艺辉导演所言:“咱辛辛苦苦、费劲巴拉,摄影、灯光、置景、表演精心配合出来的画面,在手机屏摄里的效果丑陋、扭曲、褪色、变形,让我看了真的很心痛。”一部优质电影的诞生,离不开每一个镜头的精雕细琢,而这需要灯光、布景、表演、摄影、收音的完美配合。任何一名剧组成员的微小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拍摄过程重头再来。因此,每一部电影作品都凝聚着无数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而屏摄行为无疑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一种贬低和亵渎。

  从法律上来看,屏摄侵犯了电影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电影院对未上线的电影进行屏摄,实质上是对电影作品的非法复制,这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屏摄行为泛滥,电影创作者的著作权将面临严重威胁,其创作热情也将遭受沉重打击,这不利于电影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拒绝“屏摄”应成为观影共识。坚守不屏摄的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也是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享受电影带来的视听盛宴时,与拿起手机记录相比,不妨全身心地投入观影,将这份美好留在心中。唯有如此,每一位影视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才能得到尊重,电影创作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从而激发电影人无限的创作热情,推动中国电影不断迈向更高的水平。(叶绍仪)

【纠错】 【责任编辑:王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