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最终确立了“3030”目标,即到2030年保护至少30%的全球陆地和海洋等系列目标,以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描绘了2050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3030”目标下,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临着多重压力,亟待构建有效的协同行动方案。
协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基于自然承载力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产业生态化。强化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规范野生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特色生物资源、生态旅游、康养、自然教育等生态产业发展,完善生物遗传资源和获益分享机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绿色城镇建设协同推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减少能源和化学品消耗,促进生产、生活方式向生物多样性友好转型。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引领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国家层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加强国家部委间、国家与地方层面部门间的协同联动,针对国家重大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进行协调会商。协调政府、企业、公众各相关方,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进一步融入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制、市场、教育、宣传等手段,从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三个层次全面推进,达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总目标。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管理机制及相关公共组织或机构典型案例研究,高效推动主流化进程。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法规体系。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制度法规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生物多样性系列法规专项研究。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土空间、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重要流域保护等政策法规的衔接,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法规,优化生物多样性治理责任体系,协调修正目前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生物多样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修订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尽快推动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以支撑生物多样性监管,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刚性约束。
统筹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政府部门要统筹财政资源,摸清全国生物多样性政府投入资金情况,完善生物多样性财政体制机制建设。加强中央和地方多层级财政投入,对多部门来源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为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稳定资金。逐步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商业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引导更多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多元化资金来源。加强生物多样性资金投入监管及其制度建设,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加强资金投入效益评估。
构建稳定联通的生态保护空间格局。推进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国家重点物种栖息地的核心区域。开展全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评估,根据不同物种生境变化,加快生物廊道建设,填补重要区域和重要物种保护空缺。优化建设配套迁地保护措施,科学空间布局,推进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建设。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管控政策,遏制资源开发、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协调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强化系统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基础研究,科学施策,靶向治疗,提升修复技术水平。打破行政边界,协调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的区域治理,形成全域网络化治理。实施重大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管理的标准和程序建设。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气候变化等多项工程,加大国家重要生态安全保障区域和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恢复森林、灌丛、草地、湿地、冰川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生境。(郝海广 齐月)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