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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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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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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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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