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商卖房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代收费用。办法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物业管理办法明确,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企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房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