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信用卡被盗刷所引发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要对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受害者进行权益保护,需要依靠法官的公平权衡和自由裁量。随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逐渐完善,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有了更为确定的指引。
在一起因盗刷而引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告张某是原告某银行的信用卡持有人,其使用自己的生日作为信用卡密码。2013年1月3日,张某与朋友在酒店就餐,张某将内侧口袋装有涉案信用卡、身份证的外套套在所坐座椅的椅背上,并且服务员用衣套将外套套住。在就餐过程中,两名男子紧挨着张某后面的座位坐下,其中一名男子弯腰在张某外套处摸索后,两名男子离开现场。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未离开过座位。随后,有人用涉案信用卡消费并取款,产生欠款共计约50万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在商场消费的人正是前述两名男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消费的发生是银行依据犯罪嫌疑人发出的交易指令使其获取并使用了信用卡透支款项,而非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愿。此外,对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申领人的“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义务,法院认为,应以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为基础,结合交易便捷与安全予以认定。本案张某将信用卡放置于内侧口袋,还套有衣套,能够起到一定的阻隔作用,且事发时该上衣一直未离开张某的控制范围。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张某的信用卡,这并不能倒推出张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同时,银行未明确要求持卡人不能使用生日作为密码,况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因此张某设置简单密码亦不宜认定为保管使用不当。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不应为犯罪嫌疑人窃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向原告银行承担还款义务。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合同法律关系下的银行卡纠纷中,借记卡被盗刷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的持卡人可不用偿还本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件虽发生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充分体现出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法律倾向于给予持卡人更为充足的保护地位,但是诉讼实际上只是提供事后救济的一种手段,最关键的还是要从根源上预防。一方面,持卡人一方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同时也尽量不要设置过于简单易猜的密码,避免丢失卡片后因此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盗刷或类似情况时,持卡人一定要及时挂失并报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保全证据,在后续的诉讼中有所依据。
(田原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