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经常商家写了一些推卸责任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不同意就无法买东西了怎么办?莫妨!如果这些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出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它们是无效的!
“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对于这些不公平的声明,经常网购的你肯定不陌生。在许多网购平台,当用户申请注册的时候,会跳出一个注册协议的小窗口,注册协议中标题式地列出“与您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等格式条款,甚至有一些网络平台将自身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把所有责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对于网购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声明等,消费者网购的时候往往不够重视。等进入维权程序时,被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吓唬一下,又不敢继续维权。
格式条款的初衷是为了便捷、效率的需要,而并非是一方借此限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对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可在诉讼请求中专门列一项请求确认相应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内容无效。
收到东西又不想要了,能退么?退!任性退!什么理由都可以不用说,可以很任性的说,我就是要退货。
退货的费用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有这方面约定,建议将该聊天记录留存作为维权证据。
退货无理由但是有条件!在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7日是期限!
7日期限如何计算?7日是指从消费者收到商品的第2天起计算7天,收到商品的当日不计。如果第7天正好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则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次日为第7天。
【例】比如9月28日收到商品,那么9月29日就是第一天,本来10月5日是第7天,但是由于第7天是国庆节,因此10月8日作为第7天,即退货的最后一天。
2、什么叫“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往往都会要求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但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往往要拆封,不拆封怎么知道商品的具体情况。“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3、无理由退货也有范围!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看下图↓↓↓
除上图所示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谓“确认不宜退货”是这样的:
经营者通过设置专门的提示程序明确某件商品属于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即视为“经消费者确认”;
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确认”,该商品还是可以无理由退货。
遭受的损失该向谁索赔呢?1、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2、生产者;3、网络平台提供者。
毕竟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是经营者,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当然,如果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但以下3种情况例外: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当然就找不到销售者了,那么消费者直接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时消费者找谁索赔都可以。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比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诺假一罚十之类的承诺,比经营者承诺的赔偿还要高,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权利。
消费者能够获得何种赔偿?看下图↓↓↓
本文主要是对网购涉及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做简单的普法式介绍,让您知道不仅可以轻松网购,还可以轻松维权。当然您还可以通过学习更多的法律法规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有效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