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2/vol.15
受台风“菲特”影响,革命老区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一处养虾塘出现漏水情况,塘中所养对虾流出塘外,让养虾户无奈的是,附近不少村民跑来捡拾对虾。在现场捡虾的村民说,当时前来捡拾对虾的人不在少数,甚至有人专门开车过来。虽有人在一旁劝导但丝毫不起作用。“最多的人捡走了近百斤,少的也有二三十斤。”
9月29日,一辆载有近40吨棉花的半挂货车行驶至许平南高速往南阳方向144公里处时,货厢内的棉花突然燃起大火。就在消防官兵全力扑救残火的同时,高速护栏外突然跑来30余名村民,他们纷纷拿着编织袋、床单等物,冒着浓烟跑向分摊在高速路上的棉花堆,直接跑到正抱着水枪灭火的消防官兵面前,不听劝阻争抢棉花,严重干扰了灭火行动。
9月23日下午,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内有小偷撒了一地“黄金”,现场的市民一哄而上,上演了“抢金大战”,顿时造成交通拥堵。这些疑似“黄金”的小颗粒被随手撒在闹市区,由于体积小,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但即便如此,仍然引起了市民的“哄抢”。有的市民小心翼翼地用纸巾包上,有的市民用镊子夹,有的市民钻进车底寻找,还有的市民则干脆用胶带在地上一处一处地粘。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总结出一个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论”:只要有一个人打破了窗户,就会有无数人跟着向破了的窗户丢石子。环境能够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和诱导。当葡萄整整齐齐摆放在车上,一切秩序井然的时候,恐怕只有江洋大盗才会去拦路打劫。但车祸后货物散落地上,秩序不受控制以后,只要有胆大者去试探搬走货物,加剧混乱的秩序,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放开手脚趁火打劫了。
当货车侧翻、货物散落一地或是纸币散落、钱被抢得满天飞,虽然财物的产权本身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但相对其原来所受保护的力度而言多少是有所降低的。当散落一地的财物有了“公物”之嫌,哪怕自己其实并不缺这点资源,人们还是会趋之若鹜。这些“哄抢”中的主体并非都很值钱,也未必能给人们带来多少具体利益,但因产权不清晰,有了不拿白不拿的假象,就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乱拿滥用。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在哄抢事件中,个别人的哄抢行为反而令没有哄抢的人的眼红,最终“捡拾个体”组成了“哄抢群体”。散落一地的葡萄,一个想占便宜的人拿不走,一群想占便宜的人却能把它分个精光。
法国群体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 人聚在一起时,会表现出与个体非常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往往是不理性、屈从于某些压力的,比如从众、群体极化、不负责任等。许多人做同一件事的时候,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人们也倾向于认为“法不责众”,自己在其中所担负的责任会变小。于是,一个平时特别温和的人到了北京国安的主场,也可能满嘴京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更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诉诸法律中的侵犯财产罪。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不过鉴于一般参与者都带有从众性和盲目性,该罪只针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
“哄抢”行为,就是趁别人危难之时抢夺他人财物,是一种强盗行为。这种行为不论城市农村、国内国外都有发生。若想抑制这种行为的产生,就需要人们具有深刻的法律意识和明确的物权观念。随口说一句“国人没素质”是抱怨,真正理解这种行为的心理活动,进而制定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约束不道德的行为,才是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