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央军委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张阳在做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军官法、军衔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和军队建设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难以适应实现强军目标和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要求。
张阳称,改革军官制度,基于军衔构建新的军官管理制度体系,是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契合新的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编成、提高军事人力资源管理使用效益的必然选择。鉴于这次军官制度改革带有基础性、系统性,涉及军官服役和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力度、深度、广度前所未有,为保证制度改革和探索试行依法推进,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据张阳介绍,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实行岗位编制军衔;建立既相协调又相制约的选拔任用制度,强化条件制约、路径制约、程序制约、监督制约;建立聚焦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交流制度;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制度,试行军衔等级主导、待遇级别调节、多要素参与分配的待遇保障模式,增强军官职业
的吸引力和荣誉感;建立提高人才使用效益的退役安置制度,实行退役安置与服役贡献挂钩,使军官在最能发挥作用的职业“黄金期”稳定住。同时,对军官的职位分类、考核、荣誉等制度,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根据《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军官职务等级、军衔、职务任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和试行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制定和予以明确。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记者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