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亚非
近年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金融债委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要真正有效发挥金融债委会缓释金融风险、帮扶困难企业的作用,离不开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结合自身经历、了解的企业债务重组情况和金融债委会运行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就《工作规程》具体实施中需要关注的一些司法层面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司法指导,以保障《工作规程》正常、有序施行,更好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
一、明确在庭外协议重组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工作规程》明确可以采取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金融债务重组。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重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帮助待重组企业自救经营。但因庭外重组并非司法程序中的破产重整,同时金融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的组织,对于其成员不遵守执行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的行为缺乏有力有效的惩戒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有金融债委会成员在重组协议正常履行过程中擅自以原债权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重组企业实施司法限制的,将对重组全局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在庭外协议重组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重组企业正常履行重组协议过程中,对于金融债委会成员肆意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或其他司法限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确相关时效问题,积极促进重组协议的及时落地、有序履行
实践中,从金融债委会成立到重组协议落地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长达数年,在这段时间内往往会有债委会成员对于待重组企业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届满的情况出现。金融机构因内部合规要求,往往会在时效届满前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大多还会同时申请采取司法限制措施。这样,不申请立案、采取措施的金融机构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金融债委会就无法调动其成员参与重组的主动性、积极性,重组协议也就难以及时落地、有序履行。
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在符合《工作规程》的金融债委会成立之日起,金融债委会成员对于待重组企业的诉讼、执行时效中止。如后续重组协议未能表决通过,自表决结果作出当天起恢复计算诉讼、执行时效。
三、妥善处理经营债权,统一维护金融债权人和经营债权人合法权益
金融债委会成立的前提一般是待重组企业总债务中金融性债务占多数,但同时企业或多或少也会有一部分经营性债务。而经营性债权人不是金融债委会的成员,不受重组协议的约束,极少数经营性债权人甚至可能以影响重组协议履行为威胁,向重组企业提出超出企业现时能力范围的要求。如此一来,当重组协议表决通过并正常履约时,经营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并要求对重组企业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将对重组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限制性影响,不仅会造成重组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甚至会导致相关金融风险的爆发。
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明确:自金融债委会成立之日起,对于经营性债权人针对待重组企业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慎重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自救日常经营的影响。对于在执行程序中的经营性案件,执行法院要积极向经营债权人释理明法,促成经营性债权与重组协议中同种类债权同条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