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霸王条款”堂而皇之存在,在消费者面前横行霸道,仅靠民间及消协两股力量依然微弱。要废了“霸王条款”的功夫,需要有法律的紧箍咒,更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腰杆挺起来,拳头硬起来,以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公平,净化消费环境,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
事实上,商家发布活动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商家向顾客的让利承诺是商家单方面法律上的要约行为,但顾客一旦认可并满足商家所承诺的条件,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商家的要约与顾客的承诺行为,其实已经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买卖购销行为。商家对自己预先拟定的“最终解释权”权力的规定其实是毫无依据的。 |
“霸王条款”绝不止存在餐饮业以及一些普通商家:不缴物业管理费就被停水断电、老人参团旅游需多缴团费等“隐形霸王条款”也该一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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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在本质上商家滥用私权的一种表现,终结这样的条款,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利于保证商家的长远利益。“霸王条款”的去留,事关权利平等,也关乎良好商业道德和市场环境的形成。需要有关部门注意的是,取缔“霸王条款”应将重点放在垄断行业:正是由于市场环境缺乏竞争,才催生了“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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