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大学“去行政化”,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高教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学“行政化”之所以广受诟病,是因为它使得大学管理的“机关化”色彩过于浓厚,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教授及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但在许多高校,学术委员会却并无相关决定权。大学“行政化”“机关化”,恰恰是社会上浓重的“官本位”意识在高校的反映,也证明了大学校园并非“象牙塔”。而大学“行政化”最大的弊端,就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不清。而要厘清两者关系,非要行政权力主动“限权”“放权”不可。这一点,恰恰是最难的。复旦此举,作了可贵的探索,值得褒扬,值得推广。 …[详细] |
复旦的改革不仅止于权力的隔离,更增加了对权力的问责。当学校的发展违背了会议的集体决策时,学校的领导就将面临被召见,甚至被问责的境地。这种召见与问责的规定,无疑相当于一种赋权。在以前的权力格局中,学术权力通常只有被行政权力领导的份,怎有胆量去问责行政权力?现在,当章程已经规定了行政权力隔离,而且增加了对行政权力问责时,关于学校发展的权力也就实现了分权,学术的力量也就具有了与行政力量博弈的制度。 …[详细] |
其实,我国大学校长的权力是相对的。一方面,处在行政体系里的大学校长,在校园内的权力很大,用中科院院士殷鸿福的话说,是学校范围内全部人口的“镇长”。但在上级主管部门面前,他们的权力又很小,资源都要上级给予。曾经有一所大学接受教育部教学评估,领导班子倾巢出动迎接评估组女秘书。另一方面,校长的行政权力很大,自主办学权却很小。 …[详细] |
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 …[详细] |
面对中国高校的诸多病症,人们曾开出过各类药方。其中,单纯强调道德主义的药方不但显得空洞,而且凸显了对无权无势者的暴力态度:在金字塔式的等级制结构中,在“一把手”全面掌控“群众”命运的体系里,要求无权无势者保持“自由之精神,独立之思想”无疑于将他们置于两难境地,其结果只能是制造各类冷笑话。解铃还须系铃人,体制之病必须在体制的层面上治疗。既然中国高校之病源于集权体系,那么,不建立分权的体制就无法消除其病根。 …[详细] |
没有具体的分权体制,“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政罗教网无羁绊”不是永远的追忆,就是永远的理想。分权的实质是弱化权力而强化权利,让普通个体由服从者、匍匐者、无力者站立成为权利主体。只有当普通教师能够以权利主体的身份为与各级行政权力对话和博弈时,他们才能重新学会直立行走,才能有尊严地活着,中国大学和中国学术才能有灵魂可言。从这个角度看,复旦大学以章程的形式限制校长等各级一把手的权力,要求“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凸显学术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无疑走对了方向。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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