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都兴起大兴土木的建设高潮,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却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诸多文物在工程建设中,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而面对公众和舆论的批评,管理部门屡屡给出匪夷所思的理由,诸如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既然拆除,还能保护什么呢?在难堪的现实环境下,最后往往以罚款了事。既然敢于明知故犯,建设和施工单位自然也有应对策略,至少也有罚款的思想准备,反正罚款对于它们来说,就与赚取的利润相比,肯定不成比例,也自然不可能伤筋动骨,以致都屡试不爽,根本产生不了威慑力。这一方面暴露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监管乏力的问题。 …[详细] |
关于文物保护软弱的问题,日前刚刚披露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恰好提供了更为详实和权威的结论。该报告称,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结果造成文物损毁消失;在城镇和旅游景点建设中,有的地方不重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和风貌。《文物保护法》实施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半数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些地方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文物保护的现状堪忧。无需赘述,文物遭到破坏的现实,可谓触目惊心 …[详细] |
近30年我国消失文物多半毁于建设活动是惊醒,更是尴尬。这一方面有法律不到位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有关方面以建设的名义“搞破坏”,以追求政绩——为追求GDP,追求投资拉动,文物是可牺牲的。更要命的是,在毁坏文物的背后,有可能存在利益勾兑和腐败现象。一个可以观察到的是,在“大干快上”压倒一切的城市建设面前,文物保护常常处于有心无力的境地,而“真文物遭殃,假文物吃香”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近30年我国消失文物多半毁于建设活动告诉我们,建设的是“政绩”,破坏的是“文物”。无论所谓的“建设性破坏”、“保护性拆除”多么动听,隐藏其后的事实依然是破坏。 …[详细] |
如何破解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解开“保”与“建”之间纠缠的“死结”? 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针对这一法律,各地也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文化资源在GDP裹挟下,一些明文的法律规定,几乎沦为一纸空文。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试图通过城市包装和运作,实现商业化“变现”。在商业开发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蕴含浓厚传统文化的文物便在推土机下频频消失――毁也“GDP”,建也“GDP”。 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针对屡屡的毁掉文物的建设活动,最多只是对建设实行罚款,并没有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正折射了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漏洞,同时也折射了某人地方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叶公好龙”。 …[详细] |
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是委员、代表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时讨论最多的话题,也是他们迫切希望可以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内容。这是因为,文物保护法虽然在2002年进行过一次大修,但在经过10年来的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之后,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旧法显现出的不适应之处甚多。 …[详细] |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迄今已经有30年的历史,其间经历过1991年、2002年、2007年3次修正或修订。目前饱受诟病的“50万元罚则”就是在2002年修订时加进法律的内容,其后虽有2007年的修正案,但并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从目前的情况看,10年前确立的“违法成本”的标准,显然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发展进入高潮期,如果不从源头上终结文物破坏违法行为低成本的尴尬,文物破坏也就必然同步进入高潮期。从这个意义上讲,修改《文物保护法》提上日程显得重要而且迫切。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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