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原告胜诉 示范意义明显
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现场情况。自然之友供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 李正穹)29日上午,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这也是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南平中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法院认为,四名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根据今年1月及5月中国青年网的相关报道,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当天,南平生态破坏案的原告方,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得到南平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于5月15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被控2008年7月底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本案是环境生态破坏第一案,它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具有代表性,作为原告,我们希望能够参与到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刘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