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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过期 青岛多小区“边住边等”

2016年04月19日 07:01:57 来源: 新京报

  2011年3月31日,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的居民生活如常。图/东方IC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到期作出了较宽泛的规定。日前,温州部分商品房遭遇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引发热议。

  昨日,新京报记者回访青岛两处土地使用期“撞限”小区,发现目前小区尚未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难题,但并不妨碍小区的出售和租住。对此,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处理这一问题,未有相关细则。 记者梳理回访多地发现,包括广东深圳、新疆克拉玛依等多地已推出相应土地使用权收费政策。

  青岛多个“撞限房”照常租售

  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小区一期业主王先生最近正在出售房子。他回忆,阿里山小区一期于1994年左右建成,当时自己的公司于1995年以每平米1000多元的价格买下,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到期,目前均价为每平方米七千元左右,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当时土地已经到期了,但大家也没有怎么说,当地房管所也可以过户、交易,只有去银行贷款时,可能会贷不了款。”

  王先生称,由于国家没有出台过明确的政策,不少买主担心买了房子以后会遇到土地使用权问题。

  与阿里山小区情况类似,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上的紫金山小区也出现了这一问题。小区业主刘先生在紫金山小区住了十多年,他表示,开发区里的紫金山小区和阿里山小区情况类似,土地年限都已经到期了,但现在国家没有出台这方面的说法,不过正常交易、贷款都不耽误。

  青岛市当地一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周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紫金山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已到期,但小区内的很多业主仍继续住着,也没有遇到要求拆除的情况。“物权法规定,地面上的物品还是属于你个人的,只是土地是国家的。”她称,房子肯定能交易,主要是没有土地使用证贷款不好贷,“可能需要找关系。”

  周女士介绍,黄岛区紫金山和阿里山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比较突出,稍微熟悉的居民都会提及此事,“确实对房屋买卖造成了影响。可能什么时候有开发商看重这块地,就会拆迁,到时候会赔偿你。因为这个房子是你的,只是地是国家的,房子的产权不会到期,永久属于你。”

  “短期内,这对我的生活没造成什么影响。”紫金山小区的业主石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在一年前买下这套二手房时,土地已经到期了。当时他也有顾虑,不过后来有人跟他说不影响买卖和贷款,就买下了这套房子。他说,自己找的房屋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和普通的房屋买卖没有什么差别。

  交易抵押需写“到期”知情书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作出规定。

  青岛市一房地产行业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青岛作为我国最早的14个经济开发区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开始了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先行先试,在当时,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20年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5年前,黄岛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与网民在线交流的时候表示,物权法中未对土地使用权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做进一步说明,且国家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登记的参考依据,造成了“撞限”小区目前的“困局”。当时,黄岛国土资源分局已就该类问题请示上级部门,希望能尽快寻求到妥善的解决方案,待上级部门明确办理意见后,将抓紧时间为用户办理延期手续。

  昨日下午,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确实阿里山小区有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但因为遵循以前的《土地法》,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处理这一问题。“当时的《土地法》写着土地到期就要续,但怎么续,钱给哪个部门,按什么比例续,都没有细则。”该名工作人员称,阿里山小区是住宅小区,目前小区内房子的交易和抵押都没有问题,只需在交易和做抵押时,写一份知道土地到期的知情书。

  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没有具体的条文指出具体应该怎么续期,目前阿里山小区的问题只能搁置,小区房屋像其他正常房屋一样买、卖、抵押不受影响。

  ■ 追访

  深圳 80平米补交4万 使用期增20年

  据深圳当地媒体报道,日前,深圳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收到了福田区长城大厦6栋一套80.6平方米业主的一份关于补交地价延期的申请。相关资料显示,该房产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报道称,该业主已于今年3月9日付清上述房地产延续土地使用年限的地价款44940元,经过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批准,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延至70年,即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55年5月27日止,性质仍为市场商品房,其他要求按《房地产证》登记不变。业主可以据批复向市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完善产权登记手续。

  昨日下午,深圳市规土委就此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续期的主要原因。

  规土委称,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1994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直到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深圳市规土委方面介绍,就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20年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日前陆续到期的情况,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施行,并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此外,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9月18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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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陈俊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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