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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史话】四大党章:首次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的党章

2016年05月11日 10:06:16 来源:

  1925年1月11—22日,为总结国共合作一年来的经验,加强对革命运动的领导,回答党所面临的许多新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与会代表20人,代表全国994名党员。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一般称为四大党章。与三大党章相比较,四大党章仍由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六章组成,内容从原来的三十条增加为三十一条。四大党章的调整与修改十分关注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问题。正如这次大会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所指出的:“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页。],把组织问题提到如此高度,在党的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总体来说,四大党章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首次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四大召开时,党已经认识到:“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支部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教育党员,吸收党员,并且在无党的群众中去煽动和宣传,帮助他们组织俱乐部、劳动学校、互助会……”[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页。]所以,四大党章的组织部分将三大党章中的“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个小组”修改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在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从党章的高度明确将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将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最基层,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是将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书记”。从“委员长”到“总书记”、“书记”,虽然其职责都是总理党务,但这一变化体现了党内民主和共产党人一切为民的根本宗旨。其实,中共一大召开时,党的负责人的称呼参照了苏联共产党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称呼,也称为“书记”。同时,采用这个在中国古代社会从事誊写、抄录的低级职员的职务“书记”一词,作为党的各级负责人乃至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称呼,也显示出共产党人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以及决不当官僚和决不做欺压百姓的老爷的决心。为此,一大代表们推选陈独秀担任中共中央局书记。中共二大、三大时,虽然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机构仍是中央局,各级党的负责人称为委员长。1925年1月,四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这是中共中央设立总书记一职在党章中最早的规定。

 

  总体而言,四大党章与二大、三大党章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变化不大,但对一些问题作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使党章更趋完善,表明全党对于自身建设和党章的高度重视。(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延安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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