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月8日电(记者陈晓波)8日上午,律师党琳山发文质疑审理“蓝色钱江”保姆放火、盗窃案的杭州中院,称该院在被告人莫焕晶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对此,杭州中院当日下午回应称,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系被告人莫焕晶提出,最终由谁为其辩护,将听取莫焕晶本人意见后依法处理。
2017年12月21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由党琳山为其辩护。庭审中,党琳山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退庭,法庭视其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
8日上午,党琳山个人微博发文称,其与另一名何姓律师当日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莫焕晶遭拒,理由是被告人莫焕晶“已经有两名律师了”。党琳山称,其尚未收到被告人莫焕晶解除委托的声明,另一名何姓律师也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
记者从杭州中院证实,该何姓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其于2018年1月5日下午,通过杭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焕晶之父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材料。
为何会有另外两名律师?杭州中院表示,党琳山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莫焕晶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杭州中院称,12月27日,被告人莫焕晶向该院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该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提供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鉴于莫焕晶先前已明确表示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依法充分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我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之规定,听取莫焕晶本人意见后依法处理。”杭州中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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