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宝法官(左一)与合议庭成员在语音合议室合议案件
今年是徐玉宝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工作的第12个年头。
12年来,徐玉宝办理的案件保持了良好的审结质量,其经办审结的1200多宗案件,无一被抗诉,无一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时,他用公开促进公正,在2016年是广州中院庭审直播案件数量最多的法官。
得道多助,天下共趋之。正因为有无数个像徐玉宝这样的法官前赴后继地努力,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的司法公信力远播,有的外籍当事人甚至在签合同时主动约定争议发生后由广州中院管辖。一名也门籍商人ADEL在纠纷发生后,坚持要在广州中院起诉……
A、外籍商人的执着:坚持要在广州起诉
每逢花城春秋季,广交会人声鼎沸,门庭若市。这件案子就肇始于广交会期间。
原告ADEL来自也门共和国,长期在广州做服装批发生意。他通过自己联络工厂订货,再将到手的货物批发给其他非洲商人。而案中的被告SAMIR则来自阿尔及利亚。
ADEL称,他在广交会上认识了SAMIR,当时SAMIR向他订购了几批货物,签订了欠款确认书。但令ADEL没想到的是,SAMIR未将尾款付完便带着货物离开了广州。由此,ADEL决定到广州中院起诉SAMIR。
经办法官是徐玉宝。他发现ADEL起诉时只提供了一张SAMIR模糊的护照复印件。这引起了他的怀疑:万一原告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怎么办?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徐玉宝先后两次去到广州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SAMIR的出入境记录。
第一次用护照复印件上的号码查询,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徐玉宝表示,该护照持有人于2011年底离开广州后,未再入境。但徐玉宝审查案件材料发现,ADEL提供的欠款确认书发生在2013年。那么,究竟是否虚假诉讼呢?
徐玉宝没有放弃,第二次,他用SAMIR的名字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此次查询结果显示,SAMIR确在2013年来过广州,但使用的是另一个护照号码。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更换护照的确可能导致护照号码变更。
排除了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徐玉宝告知ADEL,因SAMIR不是中国人,目前也不在中国,经依法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被告仍杳无音信,而且,经查询,SAMIR在中国并无任何财产,这种情况下,判决即便生效了,执行也会存在困难。徐玉宝善意地建议ADEL去阿尔及利亚起诉SAMIR会更好地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令徐玉宝颇感意外的是,ADEL通过代理人表示坚决不同意。ADEL说,他非常信任中国的司法机关会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他和SAMIR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一纸中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书,拿到被告所在的国家也能对被告形成宗教道德压力,促使对方还钱。
最终,承载着外籍当事人的信任重托,审判长徐玉宝所在的合议庭依法支持了原告ADEL的诉求,判决被告SAMIR向原告ADEL支付货款902万余元及利息。
ADEL坚持在广州中院起诉,折射出外籍商事主体对广州司法机关的信任。“涉外无小事,一份涉外商事判决,承载的不仅是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更代表着中国的司法形象,甚至凝聚着外商的投资信心,所以我作出每一份判决都如履薄冰。”徐玉宝感叹说。
B、法官对事实负责:被告缺席也能胜诉
在涉外商事审判中,由于经常涉及境外商事主体,法院经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后仍找不到被告是经常发生的事。正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缺席审判,意味着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败诉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但在香港奔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某公司”)起诉香港金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中,被告金某公司虽未能出庭,但却仍收获到胜诉结果。这与经办法官徐玉宝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处理案件有很大关系。
案件起因于一宗位于广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金某公司是该投资项目的开发者,开发过程中其评估发现,启动资金将远超预算,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了奔某公司,希望通过奔某公司的投资,将该项目盘活。但在股权转让期间,双方出现纠纷,于是奔某公司将金某公司告到广州中院。
香港的金某公司若要到内地应诉,需先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委派律师或代理人应诉。但金某公司的股东间出现了矛盾,无法召开董事会。虽然几名股东分别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但至正式开庭时,被告金某公司仍无人到庭。
此案的关键在于合同。原告奔某公司提交了两份合同,但被告的股东在寄来的书面答辩状中表示,原被告之间还曾签订第三份合同,而第三份合同对前两份合同中的许多事项做了变更。为了证实第三份合同的存在,这名股东向法庭寄来了复印件,并称其没有原件。
但这第三份合同,原告奔某公司却只字未提,更没有向法庭提交。
这第三份合同究竟是否存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也决定着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
然而,无巧不成书。这宗纠纷中的许多细节,使审判长徐玉宝想起了2009年自己还是书记员时的一幕幕。他记得,当时身为涉外庭书记员的他在处理一宗纠纷的材料时,曾接触过案涉的“第三份合同”。
为了找到这份关键证据,徐玉宝“翻箱倒柜”,调出了七年前的那宗案件,在七年前的那宗案件中,本案被告在案件中曾向本案原告和法庭出示了该“第三份合同”的原件。这说明,第三份合同的确存在,原告奔某公司存在隐藏证据的行为。据此,并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徐玉宝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被告公司纵然缺席审判,但也收获了胜诉结果。而这,与法官徐玉宝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有直接关系,该案也成为广州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最有力的注解。
C、脚踏实地放眼国际: 让中外当事人都能感受公平
作为一名涉外商事审判庭的法官:“懂法律仅仅是基本要求,还要及时学习、了解国家的涉外商务政策,而且,涉外商事案件有个特殊之处——每宗涉外商事案件基本都涉及各自不同的行业,所以每办一个案件,还需要了解该行业的惯例。”
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公司”)起诉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航空公司”)航空服务纠纷案中,白云机场公司起诉称,其已按协议约定为暹罗航空公司提供了飞机起降、进出港等航空服务,但对方欠费,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上述服务费用共726万余元。
这些费用是否合理?作为经办法官的徐玉宝开始也不太清楚。为此,他特意向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请教这些“行业惯例”,并得到肯定答复。最终,他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这一诉求。这也成为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成立“一带一路”合议庭后判决的首宗案例。
“作为涉外庭的法官,除了要懂我国法律、政策,了解各个行业的惯例外,还要学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脚踏实地,也要放眼国际,唯有如此,方能做到判决准确、审判公正。”
近几年来,徐玉宝受理、审结案件数及完成办案任务比例位居涉外商事庭前列,并连续获得广州中院2013年度和2014年度“办案能手”称号,2015年度“办案标兵”称号。2016年,他收案205件,审结255件,结案率124.39%,完成全年办案任务比例为379.83%。
办案多、质量优的秘诀在于“敬畏手中审判权,敬畏三尺审判台”。徐玉宝说,当目睹一件件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怀揣信任而来、带着满意离开时,他都感受到心中沉甸甸的责任,在他的心目中,“努力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更加坚定了。文/图 董柳 郑雅心 杨晓梅 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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