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罗沙、熊丰)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
专家表示,该案的处理结果体现出政法机关直面当前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这是一起历史跨度比较长的案件: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北鹏公司进入侦查机关视线。北鹏公司负责人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此后,刘杰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称愿意将非法占地过程中的非法收入全部上缴。同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为刘华、刘杰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0年,本溪中院对黄波等人宣判,同时作出刑事裁定,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2014年,本溪中院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恢复审理,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北鹏公司此后多次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未果。
——2015年,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年12月,最高法赔委会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布,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据介绍,该国家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这也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陶凯元说。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将促进有关当事方和办案机关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也将进一步推动完善产权保护机制,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增强企业家信心。
在案件中,一大焦点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说,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发还被扣押的2000万元,形成继续扣押的法律状态。国家赔偿决定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上述扣押款项不予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表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该案结果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被生效判决定罪免刑的,这既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冤狱赔偿,也不同于行政或民事的国家赔偿。陶凯元表示,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我们仍然应该依法保护他们与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而不是无所分别。这是本案审理的重要意义之所在。”熊秋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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