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28日电(记者许舜达)职校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报酬;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线下应有实体店;对烟花爆竹行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推行新办法……3月1日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一批新法新规开始正式实施。
职校学生顶岗实习也有报酬拿
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校企双方既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也可合作制订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还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另外,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网售医疗器械企业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线下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随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非法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断出现。办法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该办法要求。
另外,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自3月1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开始实施。
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等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20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5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1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50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企业境外投资更加规范和便利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
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自3月1日起,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同时,办法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了供应商的投诉成本,便于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明确了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中各类文件的送达和公告义务等等。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均自3月1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做出以物抵债裁定;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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