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引关注专家分析认为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重要意义、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介绍,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聂日明说,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刘剑文说,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配合税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来,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国新时代税收征管体制一项根本性改革。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是配套进行的,征管体制改革是为了让税法得到更好地实施。”施正文向记者介绍说,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经过了几次改革,直至今日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以直接税为主。那么,相应的征管体制也需要调整。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征税效率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施正文向记者举例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理登记、报税、缴税、税务稽查,从原来跑两家变成跑一家,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对此表示认同的刘剑文说,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共享社会信息、提升征税能力。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两个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税信息系统,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本应统一的资源被人为分割,导致征管资源浪费,这与我国的税种变动和税制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
“合并之后的一大推动便是便利纳税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国税地税的征管程序是一体规定的,并没有因为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纳税人保护方面来看,无论是权利内容还是保障的程序,税种的差异都不具有决定性。”刘剑文向记者介绍说,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同一纳税人要分别针对不同的税种,由两个机构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通过合并,可以减轻纳税人在程序上的负担,向纳税人释放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在刘剑文看来,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刘剑文说。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刘剑文说,在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明确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刘剑文进一步分析说,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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