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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所指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出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意见》对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没有户籍要求,规定每间宿舍最多8人,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为了便于管理和租赁,《意见》要求“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意见》规定,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意见》要求,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与此同时,为预防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火灾,还配套出台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消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督促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使用权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记者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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