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民航局网站消息,民航局日前修订《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飞机机载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要求、增加对诚信守法信息记录的要求、加大了违章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提高了处罚上限等。
6月25日,民航局在京召开《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即CCAR-129-R1)宣贯会议。
民航局副局长李健出席会议,要求民航各单位、在华运行的各外国航空公司要充分认识CCAR-129部规章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规章,切实提高外航在华运行的安全水平。
李健表示,CCAR-129部规章是对外航在华运行准入和日常安全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部规章,一方面继承和细化了上位法要求,另一方面为相关运行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依据,对于外航在我国境内的安全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同时,129部规章是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本土化的具体表现,履行了国际民航公约对我国的授权;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责任,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我国监管实际情况,有效提升了外航运行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李健指出,2017年,CCAR-129部管理的外航,包括港澳地区公司,共起降54.7万飞行架次,占我国国际运输航班总量的48%,运送旅客7260万人,占我国国际运输旅客的51%。目前,外航在华运行显现出大型网络型公司航点布局向中等城市、中西部地区延伸;小型低成本公司明显增多;运行种类趋于多样等特点。外航工作面临着运行量持续增加,外航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运行环境日益复杂,监管资源有限,对监管者能力要求高等问题。
就做好下一步外航工作,李健提出四点要求:
一要学好规章、用好规章、遵守规章。各外航公司要守住规章底线和诚信红线,坚持依法依规运营。国际航协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督促行业提升自律水平,协助会员公司提升安全运行能力。
二要充分利用系统进行管理,学习分享好的管理经验。各监管单位要利用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的外航审定监察子系统,实现对外航运行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的全面覆盖,稳步推进安全绩效评估。
三要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推进重点监管、精准监管、差异监管。推动实现对外航公司分类管理,将有效的监管资源放到重点公司;对不安全事件频发、隐患突出、不积极改进、弄虚作假的公司要严格按运行评估程序进行管理。
四要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提高监察员业务能力,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做好协同配合,共同保证外航安全顺畅运行。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自2005年施行以来,民航局先后发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运行规范标准格式、主基地检查单、停机坪检查单、运行评估程序、对代码共享的外航安全审计指南等,不断完善外航在华运行规范管理,构建了一整套外航监管的规章标准体系。
此次对CCAR-129部规章的修订,是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行的特点,并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通行标准而制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飞机机载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要求;增加监听应急频率的要求;提出了对特殊运行的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未列在运行规范中的民用航空器和机场;增加对诚信守法信息记录的要求;加大了违章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提高了处罚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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