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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7月24日电(记者 吴锺昊)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为稳固和提升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江西省日前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江西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此外,江西还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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