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新规,这份全称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新规细化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较以往规定,办法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既强调严肃追究责任,又注重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是办法的一大特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办法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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