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慈善组织募捐信息须按时公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下月实施,慈善组织未公开信息将被限期停止活动
昨日(7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重点公开的财产活动信息,以及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要公开的募捐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且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停止活动。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应及时告知捐赠人募捐情况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在各个重要时间点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办法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对于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还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及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时,慈善组织应在发生这些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此外,办法还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以及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网络平台募款直接打入慈善组织账户
目前,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募信息已经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次办法也对互联网募捐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目前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民政部公开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时已经明确要求,平台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技术升级改造,在显著位置作出相应公开承诺,为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息服务,严格区分慈善募捐信息发布和其他信息服务,接受后续动态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
民政部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都作了“不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的承诺。“就是说,平台必须保证募集到的钱直接打入慈善组织的账户,一分钟也不在平台截留。这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募捐的安全性。”该工作人员说。
释疑1
慈善信息谁来公开?
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
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民政部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对于公开的主体,这位负责人表示,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事业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组织化”,将慈善财产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国家财产分开。
“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实现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管、落实优惠和激励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个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进行的善行义举,在道义上可以鼓励,但从财产上无法与私有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行为上无法与市场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进行区分,因而难以按照慈善属性来践行公开透明,无法对照慈善宗旨接受监管。对此,《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
释疑2
慈善信息如何公开?
民政部门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慈善信息
对于慈善信息的公开,《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记者了解到,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这是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的平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公开信息有何具体要求?这位负责人介绍,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释疑3
重点公开什么信息?
办法突出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信息公开
从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特点,此次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民政部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依据慈善法,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才有权开展公开募捐。
“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包括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此外,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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