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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8月19日电(记者 张大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通报了“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以引导社会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青海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智建介绍,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789件,标的达600.39亿元;执结43095件,执行到位标的达406.27亿元。在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中,一部分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根据青海省高院通报的典型案例,可以归纳出“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就明显缺乏履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贫困,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这主要是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三是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
杨智建说,法院处理“执行不能”案件所运用最多的方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是说本案已完全结束。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法院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青海省高院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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