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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等于加班 要加班费无依据
2018-08-22 13:34:38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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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值夜班要求付加班费 值班是否算加班?

  法院判决:值班不等于加班 要加班费无依据

  员工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应否获得加班费?顺德一名员工就因为自己值了夜班,认为属于加班,而公司却拖欠了他的加班费用,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讨回1.9万多元的“加班费”。昨日,记者从顺德法院对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了解到,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 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员工:称上夜班公司拖欠加班费

  原告蔡某成是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员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部分工作时间,蔡某成所供职物业公司安排蔡某上夜班。不过,因为夜班待遇,蔡某成和公司发生了争执。今年3月7日,蔡某成向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加班费10080元。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蔡某成对裁决不服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19110元。(按照加班费200%计算,自2016年5月到2017年1月,共计189小时×15元/小时=2835元;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共计448小时×15元/小时=6720元)。

  这笔费用是否有依据呢?蔡某成认为,原来自己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过8小时的属于加班。根据排班明细表,2016年至2018年间原告所上的夜班,上班时间是下午18:00至次日早上8:30,总时间共计14.5小时,即加班时间为6.5小时。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自己之前每个夜班,公司只按2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发给他,即还欠他每个夜班4.5小时的加班工资。

  公司:夜间排班不属于加班

  “夜间排班是公司为防止出现突发性安全事件而安排员工在公司休息室内值班,事实上并非处于常规劳动生产状态中,不属于加班。”物业公司负责人对于蔡某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根据公司工资表复印件显示,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公司发放了两项加班费,一项是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班的固定加班费,每月750元。另一项是平时中午、夜班值班的补贴,且每次夜班值班按不少于加班两小时计算发放值班津贴给原告,因此已足额支付工资。

  法院: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值夜班的时间,到底是否属于加班。”顺德法院法官称,蔡某成被安排上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中的次日凌晨2:00~8:30这一时间段。

  顺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边休息边工作,且相应的加班费计算及支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值班则是用工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仅是处理突发性事件中与劳动者本职工作内容相关的事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且相应的值班待遇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内部规定或与劳动者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换而言之,即是:加班的特点是工作为常态,而值班的特点是工作系突发性、临时性及短暂性;在没有出现突发性状况的情形下,休息状态甚至可以延续至值班截止时间。因此,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

  判决: 要求加班费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顺德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排班表可显示,物业公司明确确定了“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凌晨2:00~8:30于休息室值班”,即蔡某成已告知了原告凌晨2:00~8:30属于值班时间。并且对于值班,物业公司也提供了休息室、床及被子给蔡某成休息用。

  根据蔡某成的值班情况,物业公司每月以“其他加班费”的形式支付了值班待遇给原告。因此蔡某成主张夜班时间段中的凌晨2:00~8:30属于加班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成的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霍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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