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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丁小溪)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结合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根据草案,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实践中,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有时很难取证,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能弥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草案不仅加大了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力度,同时还有警示意义。
“对于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也是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方式。通过修复可以让污染行为人付出时间、劳动,对其也是很好的教育。”孟强说。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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