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然而,在性规范上盛行男女双重标准的男权制社会中,这个问题总是晦暗不清,维权道路两败俱伤。当很多人因为性骚扰而在花样年华遭受最大“暴击”时,却还有“穿得骚所以引来扰”这样的逻辑横行。这个社会对于性骚扰的态度,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人类最正义和光明的一面,也照出最阴暗和猥琐的一面。若有一天,对性骚扰的态度能成为文明社会的写照,那一定是我们不再漠视恶、消费恶、宽恕恶的时候。
性骚扰背后的“恶欲”
性骚扰在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兴起后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也深刻影响了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是,法律条款界定抽象、执法流程不完善、惩罚机制缺乏,往往造成性骚扰没人管或管不到位的情况。加上保密措施不到位、社会道德审判扩大化,很多维权行为最终两败俱伤,施害者与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和承受的压力,不可同日而语。
性骚扰有多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对169名女性进行案例研究。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142人(84.02%)表示曾不同形式地遭受过性骚扰;107人(63.31%)表示遭受过2次以上的性骚扰;152人(89.97%)表示,知道周围有其他人受到过性骚扰。
而这份20多年前的研究结论在今天看来依然适用:公共场所是女性最易于也最广泛遭受性骚扰的场所,工作地点性骚扰在日渐突出,“三资”和私营、个体企业中性骚扰问题凸现;口头性骚扰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粗言秽语公然横行于市。
20多年来,社会在进步,性骚扰的方式和程度却也在“进步”。今天的性骚扰不再只是流氓分子在阴暗角落里的偷偷摸摸,而有愈加公开和大胆的倾向。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过所谓“顶族”群:他们看上去和常人一样,出没在人潮拥挤的地铁、公交、商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故意“接触”女性来获得满足。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拥有自己的社交圈,在QQ群、贴吧等社交平台中,经常展示“成果”、交流“心得”。
难以想象,性骚扰究竟满足了这些人怎样的恶欲。说其为“恶”,因为这是典型的将自己的快乐强加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也是典型的权力关系中强者对弱者的欺凌。
众多有关性骚扰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权力关系中的脆弱性使女性更易受到性骚扰的伤害。性骚扰以一种社会控制的方式,使男性支配的现实得以维持和复制。说白了,就是当男性感到权力地位受到挑战和威胁,就会用“性骚扰”来反击,从弱者的服从和隐忍中获得补偿和满足。
说或不说都憋屈
为什么在面对性骚扰的时候,受害者会选择服从和隐忍?答案远比预想的要惨烈和悲伤。
不敢说——“与其在遭受性骚扰后维权,更担心被指责为一个卖骚的荡妇。”正如一位受害者说的那样,这是很多女性所抱有的心态。尽管她们知道这种认知是几千年男权制社会的毒瘤,但没有人敢拿自己一生的名誉来冒险。
所以,为什么说做女人不容易:既要追求社会期待的性感和美丽形象,又要遵守公共场所中的潜在规则和通行“常识”。时时审查、处处忍耐,不断拿捏“迷人”和“放荡”的界限。若是一不小心“越了界”“发了骚”,那么遭受性骚扰也就成了咎由自取。
抓住这样的痛点,性骚扰在职场上可谓“顺风顺水”。基于权力支配关系的性骚扰,让很多为求向上流动并获得权力机会的女性忍气吞声。“拒绝之后的‘穿小鞋’和打击迫害,才是最可怕。”“我不能失去这份工作,也害怕名誉受损。这种事情怎么解释呢?即使你能解释清楚,别人未必会理解,说出来就意味着不可能再被身边的人尊重了。”
不会说——中国女性大多没有接受过说“不”的训练。以“公交车猥亵”为例,“不知道当身体权被侵犯后第一时间该怎么做,第一反应都是懵了,然后涌出来的羞耻感压制了反抗。”一位受害者这样说。
然而,“鸵鸟心态”并不能抵消所受的伤害。性骚扰犹如花样年华里的最大暴击,心底里留下来的是一辈子无法抹去的阴影。“我印象里第一次受伤是在5、6岁的时候,在妈妈的裁缝店里,有个男的坐在我旁边,当时我不懂也不知道反抗。”受害者苏女士说,“后来是单位同事,有时候口头或微信上说一些露骨的话,我以为是开玩笑的也没有在意,直到后来他有了实质行动,我才如梦初醒,应该一开始就表明态度和界限。”
说了没用——“没有确凿证据,没有最早的时机,一切都是扯淡。受害者的心理压力很大,而且报警也不一定可以判刑。”这是受害者在网络上寻求帮助时常常收到的答案。
现状不必继续成为现状的可能
力量微薄,只能自愈。向风道出真相,前路依然漫长。性骚扰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的丑恶、猥琐和懦弱,也应该照出更多光明、正义和勇气。至少,我们不该视而不见,不能轻易宽恕。
比如,把说“不”列入未成年人必修课,从小建立对身体权不受侵犯的意识,树立不怕不忍不羞愧的价值观。建立特殊单位的社会保密申诉机制。让尚不构成违法但危害性很大的行为有所制约,不会因为放任而演变成更厉害的侵害。
在相关法律对禁止性骚扰做出“概括性规定”的同时,还需要民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各部法律加以配合。或者在立法上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通过司法实践更新观念,使性骚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从个体的侵权行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是从公法秩序的层面上都不被漠视。这样,原则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成为活的法律。
说到面对性骚扰的态度,不得不提一下深圳。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地方性专门立法,将防止职场性骚扰作为性别平等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对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世上好看的小裙子,你尽管去穿!地铁上的色狼,我们来抓!”深圳警察叔叔的态度,值得点赞。
今天舆论对性骚扰的热度,让我想起韩国电影《熔炉》。这部片子上映的时候,有舆论认为这是制片方在“消费绝望”,毕竟,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并不等于真实。在看到有关性骚扰的实名或匿名举报时,也有大把的人抱着消费痛苦和绝望的心态,甚至有人以性骚扰为利器来戕害他人。
因为一种恶而放任另一种恶,这显然不是合理的社会准则。正如社会学家李银河所说,我们应当有这样一种信念:一个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其中每一个成员都受到最小的压抑的社会,是其中每一个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快乐和自我实现的社会。(作者 俞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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