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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韩家慧)9月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殡葬设施、殡葬服务、丧事活动等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拟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条例提出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这些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同时,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此外,条例拟规定,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移交遗体的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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