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社论
在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刚走过1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互联网法院审案,有了更明晰的制度规范。据报道,9月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等,并自即日起施行。
在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刚走过1年,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的互联网法院将于本月挂牌收案之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毋庸置疑,作为“试验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显出在高效、便捷等方面的巨大优势:成立一年以来,无论是庭审用时远超传统审理模式,还是高达98.59%的一审服判息诉率,都令人称道。
但互联网法院审案依赖民诉法、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而缺乏一部直接相关的审理规则,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此次的规定,则是及时补漏,也体现了以法治规则“上线”创新“以网管网”方式的意图。
作为全面对接互联网产业多元化样态的法院,互联网法院承载的,是“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诉求。既然是“网上纠纷”,其案件管辖范围就该有所限定。
《规定》将其界定为“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通过限定加例举的方式,清晰划出了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法院管辖范围的“边界”,让关系民生的互联网纠纷处理“有主”,有利于避免管辖争议,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互联网法院实行的是“网上审理”,这也需要明确“在线”模式的原则规则。
《规定》确立在线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调解、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在互联网上完成;明确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诉讼平台,突出了互联网法院的“网络”特质,更从实体上促进了互联网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各方讼累。
“网上纠纷网上审理”,还需要完善对应的诉讼规则,为互联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规定》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等多有创新。比如,在“身份认证规则”上,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认证”;在“在线举证规则”上,规范了“线上”“线下”两种证据类型的具体举证方式等。可以预期,线上“程序正义”的刚性落实,也能让法治更有保障。
公正司法是网络空间治理的“稳压器”,而要让互联网法院更规范,就得让涵括互联网法院审案规定在内的法治规则“上线”。
从中央深改委通过《方案》,在杭州、北京、广州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到这次最高法通过互联网法院审案司法解释,近年来,依法治“网”的相关司法体系在逐步充实、完善,这与我国网民规模已逾8亿、网络纠纷不断增多的背景相适应,也呈现出了创新司法模式的改革思路。这勾勒出的涉网纠纷审理规范化、协同治网精准化图景,也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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