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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底东娜)今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集中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此外,要求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局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该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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