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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熊琳)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某某、卢某某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据介绍,该案系北京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后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罗某某、卢某某在淘宝网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服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2016年9月至案发时,罗某某、卢某某通过开设四家淘宝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二人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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