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同日,交通运输部还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邮件快件寄递渠道联通千家万户以及学校、机关等单位,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是从源头上防范各类不法活动、保护用户安全用邮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刚性约束,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规定,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寄递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收寄服务。寄递企业实名收寄操作不规范或者不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用户关心的信息安全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特别强化了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并明确了在执行实名收寄过程中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办法强调,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9年颁布,2013年和2015年作过两次局部修改,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国家邮政局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快递暂行条例》的施行和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的印发,对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执行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部署,使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能够更好适应新形势和发展,有必要对现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注销与作废等程序作了细致规定,更加便利申请人取得许可。例如,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手续,将原来的“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注册登记——备案”3个步骤简化为“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即为备案”1个步骤,并重申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此外,还细化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规范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为。
2018年第24号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第十一条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
第十二条 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委托他人交寄邮件、快件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身份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寄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寄递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名收寄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寄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对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实名收寄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
(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协议、用户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已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第二十条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时,未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
(二)伪造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三)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四)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后,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业内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用户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该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邮件快件寄递渠道联通千家万户以及学校、机关等单位,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是从源头上防范不法活动、保护用户安全用邮权益的有效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刚性约束。实行实名收寄对于防范、打击寄递渠道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实名收寄的规定较为原则,执行过程中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监管不同步等问题。为规范实名收寄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出台部门规章,细化企业、用户的行为规范以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发挥实名收寄对于寄递安全的源头保障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17年,国家邮政局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次向有关部门、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国家邮政局多次修改完善规章草案,于2018年3月28日至4月26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于5月8日决定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10月8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章涉及国家安全,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0月22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了实名收寄的行为内容。依照《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据此,实名收寄一般包含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示、查验、登记3个主要步骤。有效身份证件则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二是规定了实名收寄的责任分配。《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三是规定了不同情形的操作规范。一般情况下,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是强化了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强调,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身份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寄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寄递企业在我国境内实名收寄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五是明确了寄递企业违反实名收寄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寄递企业实名收寄操作不规范或者不执行实名收寄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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