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1月15日电 题:暖气报停,是否当交“热损费”?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付光宇 张华迎
又到一年取暖季,除了家里暖气热不热外,一些地方供热单位对已经报停服务的用户收取“热损费”也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热损费”在不少地方收取标准不一。这项饱受争议的收费,有何依据,又是否合理呢?
报停用热也要交费?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对暂停用热的居民用户,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不收取费用,有的地方还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费”或“基本热费”。
西部一位网友反映,他所在小区规定,凡是住户家中没有断水断电的,都视为用热户,需要按照整个供暖季全额缴费,而非像往年一样对不需要供暖的用户收取30%的“系统运行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比例为供热采暖费的20%。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显示,采暖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采暖费总计”的60%缴纳。
在西安,根据相关规定,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石家庄则对空置房均收取20%的热损费。
有少量网友认为,“开不开暖气是居民的权利,既然报停了暖气,就是不需要这个服务了,再收费没道理。”
被蹭热和有成本是收费主因
一些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坦言,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居民并不是不想用热,而是觉得楼上楼下都开暖气,自己家不开也不会冷到哪去。比如用热住户反映室内温度不够,原因就是在邻居不用热的情况下,该住户的暖气热量被邻居家“吸走”。
“在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天津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必须有这部分投入。可变成本则是指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可变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申请暂停供热而减少。
此外,对供热单位来说,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能损耗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某户虽暂停用热,但热能的辐射和传导并未暂停,相邻未暂停供热居民家里的热能势必会扩散,影响其室内正常室温。与此同时,按照全部用热设计的管网平衡也被打破,供热不经济性增加。同时,停热用户仍然享有维修、应急抢修等应由供热企业提供的基本服务。
专家认为“热损费”具有一定合理性
天津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对空置房屋收取一部分“热损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空置房屋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资源的浪费,收取部分费用有助于给予供热企业补贴必要的成本支出。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供热过程中,不仅要看用户是否享受到了供热服务,也要看供热企业是否由于居民报停暖气而受到了损失。”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表示,如果供热企业提出因居民暂停用热导致经济损失,那么应当支持交纳一定比例的热损费对供热企业进行合理补偿,但应说明收取比例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在采访中,很多网友也对“热损费”表示了理解和支持:不管是真的没人住还是“蹭暖”,都应该交一定费用,因为它影响了整体供暖效果,交费有利于平衡其他各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取消热损费,容易引发蹭热的效仿,对众多正常用热的用户造成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建议,可根据每个城市的实际供暖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比例和收费区间,进一步完善“热损费”收费体制机制。同时可引进听证会和公示制度,定期晒出供热企业的成本和支出情况,让民众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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