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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11月28日电(记者央秀达珍)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根据条例,在城镇居民生活区内新建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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