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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2月12日电(记者马晓媛)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近日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太原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分类投放、处置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称为其他垃圾。由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对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同时负责监督投放情况,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条例还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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