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韩家慧)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谁来管?为明确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分工,民政部13日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据介绍,此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是明确的,即“谁登记谁监管”,但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管辖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管辖规定明确,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情形:
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其中,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管辖规定还明确,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民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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