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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邰思聪、乌梦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还可能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
规定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对于违反有关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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