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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口2月23日电(记者李金红)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日前,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所辖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向全省各乡镇(街道)全面派出监察室,依法授予监察权限,加强对基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意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监督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工作保障以及其他规定等八个方面对派出监察室工作予以明确。县(市、区)监委将向所辖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在县(市、区)监委和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后,乡镇(街道)原监察室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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