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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2月26日电(记者周润健)为规范全市电子证照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数据资源共享,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及社会应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电子证照主要应用于全市政务服务领域。鼓励本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存档材料,在全市电子证照应用部门内互认共享。电子证照应用部门获取电子证照,可下载电子证照原件或加注件。
电子证照应用部门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电子证照应用部门还应将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嵌入业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
为了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电子证照,规范电子证照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生成的相关电子证照,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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