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1月15日电(记者周立权)11月14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长春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兼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管树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管树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管树森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管树森利用担任长春市信息产业局局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及职务提拔、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1年7月至2017年1月,先后多次非法收受1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5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树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管树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额追缴,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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