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犯错的学生,中小学教师能不能给予惩戒、用什么方式惩戒、惩戒到什么程度?近年来,“教师惩戒权”一直是最热点的校园内外话题之一。现在,这个话题有望得到官方定论。昨天,教育部研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教师惩戒方式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四个等级,并规定了禁止的惩戒方式,明确教师可以施以不超过一节课、教室内的站立或面壁反省等惩戒,但禁止体罚、侮辱、“连坐”等方式。
教师惩戒从轻到重分四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惩戒的方式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从轻到重分四级。
“一般惩戒”包括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接受专门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严重惩戒”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等,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生还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强制惩戒”是针对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违法危险物品的,应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惩戒禁体罚、禁侮辱、禁“连坐”
征求意见稿在细化惩戒行为的同时,还列出了禁止的行为,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好恶,恣意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等等。
但征求意见稿也强调,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惩戒权须纳入校规且公布 不服可申诉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将教师惩戒权很大程度上下放给学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组织听证。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学校还可以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
征求意见稿对惩戒的对象——学生也赋予了权利。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严重惩戒”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可举行听证。
学生及其家长如果对教师实施的“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各方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组织复查并公布结果。学生或家长如果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记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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