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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立法明晰代购车票罪与非罪界限
2019-12-28 07:50:5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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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黄海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董锦蒙

  记者:江西男子刘某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判倒卖车票罪引发争议,一审获刑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主要围绕刘某收取佣金的代购行为性质,及其是否构罪等问题进行,将择日宣判。刘某在庭审中表示,他对利用软件抢票没有异议,但对于此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清楚,他认为如果他违法,那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软件也涉嫌违法。

  黄海波:刘某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个人一般没有出售火车票的代理资格,刘某还购买了数百个假的相关身份,而且用破坏性的程序来购票,所以他可能损害了计算机程序安全。

  第三方购票平台有相关的资质,但抢票平台是通过一定的带宽再利用相关程序加速,这种出售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有的抢票平台没有火车票代理的销售资格的话,会涉及非法经营的问题,这可能就涉及犯罪;有的抢票平台可能通过囤积车票的方式,再加价对外出售,可能也会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条件。

  刘俊海:我的观点是一贯的,就是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线下属于违法行为的话,即使从线下搬到线上,也无法漂白不法的性质。抢票软件应该属于互联网上的“黄牛党”,本质没区别。原来的“黄牛党”是专业排队买票,或者找关系、走后门买票,一个人买几十张乃至好几百张票,然后在火车站倒卖,本来300元的票可能会卖到千元。

  现在的互联网“黄牛党”是利用技术优势,造成订票的不公平,消费者可能不情愿,但是也没办法。互联网“黄牛党”还架空了代售点和铁路公司的售票系统,使它们无法直接对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高效的服务。

  记者:有专家认为,第三方平台这种抢票的服务费,既可以通过购买特殊服务,比如极速抢票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来帮你加速的这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平台上,收的这个额外的费用应该是网络服务费用。但是也有专家表示,虽然在抢票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同样都侵犯了设置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

  黄海波:对于抢票平台上,比如加速包之类的加价问题,因为抢票平台现在可能通过一些技术或软件加速抢票,然后收取高额费用,有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这是因为我国对于火车票的代理,是有价格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钱不可以随便收,而如果抢票平台利用各种加速包手段收取数目不等的费用,实际上是变相高额收取代理费用。我认为旅客碰到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的,价格部门也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规范和处罚。

  记者:2000年起实施的《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绝大多数抢票App上所需花费的费用,均远远超过该《通知》规定的5元最高限度。有不少评论指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黄海波:我国火车票代理费的相关法规出台的时候,此类抢票平台的模式还没有发展起来,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订票的这种现象越来越被广大旅客所接受。高额服务费会损害旅客的利益,也可能造成车票销售、使用的不公平。因此我建议,第三方平台应依法依规地收取服务费用,不要乱收费,同时尽早出台相应规定规范第三方购票平台。

  乔新生: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的刑法规定了倒卖车(船)票罪名,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后,传统倒买倒卖行为已经让位于代理行为,如果能把所有利用互联网络软件抢先购买车票的行为都看作非法经营行为,取缔所谓抢先购买车票的软件,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如果允许一些旅游网站利用软件技术抢先购买车票,那么我国正常的铁路运输购票秩序就会遭到破坏。

  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把矛头对准那些挂靠在我国铁路运输出售车票系统上的网站,严厉禁止他们在我国铁路公司出售车票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上出售车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互联网络黄牛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只有净化市场环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记者:的确,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火车票实名制的实行以及各种抢票手段的出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要适当做出调整。面对网络抢票的各种乱象,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明晰“罪”与“非罪”的边界。

  黄海波:这个工作肯定是要做的,应该考虑这么几个问题。首先,平台除了收取订票服务费之外,还能否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如果说可以收取的话,应该收取多少?这应该有个定价,不能说通过这种抢票的手段来漫天要价。打个比方,A平台收66元加价,其抢票成功的概率可能是60%,B平台通过更先进的技术的话,将成功率提高到65%,但加价88元;C平台加价120元,成功率为80%。这样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加价越飙越高,最后就可能会失控。总的来说,我没法给他们一个定性的结论,现在只能说他们涉嫌价格违法。

  乔新生:具体是不是违法,这可能需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他们的调查认定来进行处理。当然,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那样,由于我国铁路运输仍然存在着供求矛盾,消费者通过官方售票系统无法购买车票的现象仍然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加大对我国高速铁路投入力度,提高高速铁路的运输效率,从根本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如果能让包括以抢先购买车票软件的名义出现的,包括“互联网络黄牛党”在内的黄牛党彻底地销声匿迹,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议公安机关为铁路运输系统提供更好的服务,帮助铁路运输系统增加人脸识别系统,在购票环节帮助消费者购买车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方便群众,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铁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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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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