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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1月1日电(记者张紫赟)2019年12月31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原副组长胡洪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胡洪涛利用担任安徽省纪委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安徽省委第七巡视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32.18万元、美元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洪涛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洪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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