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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月3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吉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崔振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虚假破产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崔振吉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20万元。对崔振吉贪污、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振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实际控制却不在征迁范围内的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征迁范围,通过高价评估、虚列项目、重复计算等方式,贪污补偿款人民币9340万余元。
2001年至2018年,崔振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协调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86万余元。
2009年至2015年,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吉林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以发公函、打招呼的方式为黑恶组织人员张永福、张健等人逃脱法律制裁,重罪轻判,为张永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滥用职权帮助张永福承揽工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0万元,滥用职权违规免除鹿王股份公司应缴罚款750万余元,合计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振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崔振吉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虚假破产事实、贪污事实、滥用职权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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