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2月8日电(记者李志浩)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力度,截至2月7日,新疆共计拨付11.22亿元作为疫情防控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采购等。其中,自治区财政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合计3.74亿元,各地州市财政拨付资金7.48亿元。
为确保疫情防控应急资金及时到位,新疆建立资金调度绿色通道,新疆财政厅在1个工作日内实现“办文报批、指标下达、资金拨付、下发文件、通知县市”,并第一时间协调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确保了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各地。
为确保人民群众不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阻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新疆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财政兜底,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40%。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其中一线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疆将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按医保甲类支付,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不受限定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政策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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